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名师、教学能手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“名师工程”的实施,努力造就一批思想品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综合素质一流的名师队伍,特制定《名师、教学能手管理办法》。
第二条 名师、教学能手是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。名师、教育教学能手,既是专业性称号,又是荣誉性称号。
第二章 选 拔
第三条 评选条件。
1、教学能手:
(1)热爱教育事业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;
(2)有先进的教育思想,掌握比较先进的教育科学理论,具有现代教育观、学生观和学习观;
(3)有较高的学科基础理论,教学基本功比较扎实,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,在本学科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较丰富经验;
(4)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科研能力,在教育教学改革中不断创新,撰写出较有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;
(5)在所在系部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或示范课,得到学科同行教师认可,并享有一定声誉。
2、学科带头人:
(1)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模范履行教师职责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;
(2)精通业务,治学严谨,有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、坚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,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、组织能力和教研能力,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动态,在所教的学科中处于领先地位;
(3)教育教学效果显著,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,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,并形成一定的风格、特色,在系部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、示范课;
(4)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,承担一项教育科研实验项目或课题研究。近三年来,至少撰写7篇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、科研报告、学术论著在CN、ISBN等刊物上发表或出版;
(5)具有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能力,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,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、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;
(6)近三年来,曾在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优秀的,并在所在系部教师中具有较高威望。
第四条 评选原则。
1、坚持德才兼备,注重实绩的原则;
2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五条 评选程序
1、提出方案。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提出年度名师评选工作意见,公开评选条件、具体评选方法、各类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评选名额。
2、个人申报。组织教师申报,填写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名师、教学能手评选申报表》。
3、所在部门推荐。所在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核,填写推荐意见,向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推荐。
4、组织评选。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组织评选,确认各类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。
5、评选时间。“名师”评选一般在下半年组织,其中“教学能手”每年评选一次,“学科带头人”每两年评选一次。
第六条 评选形式。
1、教学能手:
(1)资格测试:测试内容为综合理论知识,包括课程标准、教育基本原理、教育政策法规、教育教学常规及基本技能等;
(2)教学评估:说课。
2、学科带头人:
(1)资格测试:听课后评课,撰写一份《评课稿》;
(2)教学评估:教学专题讲座。
第七条 评选方法。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组建学科组和评审组,负责对各类名师、教学能手进行评审,评审原则上以量化评分的方式,评审结果根据各类名师评定名额择优确认。
第三章 管 理
第八条 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根据评选结果,对确认的各类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,分别颁发“教学能手”、“学科带头人”证书。
第九条 “教学能手”与“学科带头人”应履行以下职责:
1、对照本职岗位职责要求,认真履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;
2、每学年至少上一节系部观摩课;作一次讲座;带一名骨干教师;为主承担或推广一项教育科研项目;出一项科研成果。
第十条 所在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:
1、所在系部要同名师、教学能手制订三年工作目标,签订《目标管理责任书》。
2、各系部要积极为名师、教学能手创造有利的工作和学习条件,搭建成长平台,提要求、给任务,压担子,积极促进名师“成名成家”。
3、各系部要立足现实,长远规划,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,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良、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名师队伍。
4、各系部要建立名师、教学能手档案,包括基本情况档案、成长情况档案、研究课题档案、教改研讨会档案、优课比赛档案、教改成果档案、优秀论文档案、指导师生档案、培训情况档案和跟踪调查档案。
第十一条 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:
1、加强对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的管理,组织“名师”参加培训,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开辟“名师论坛”,为名师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平台。
2、认真总结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,组织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执教公开课,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、研讨会及座谈会,充分发挥名师、教学能手的示范、辐射作用。
3、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与培养,提高学校骨干教师的综合素质及能力,努力为名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利的人才资源保障。
第十二条 “名师、教学能手”实行“三年一周期”动态管理,考核评定,优胜劣汰。经考核不称职的,取消其“名师”资格;对表现突出、成果显著的,其资格继续保留。
第四章 考 核
第十三条 “教学能手”与“学科带头人”均要参加考核。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修养、教学工作、教学创新、科研成果、指导教师和示范作用等方面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。
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,积极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、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、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多种考核办法。
第十五条 考核由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和各系部两级负责考核,学校考核结合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,每学年组织一次;院级考核形式包括“个人自评——学校考核——示范研讨——综合评定”等,每三年考核一次。
第十六条 院级考核要组织“教学能手”上一节汇报观摩课,“学科带头人”举行一场专题讲座,并认真做好活动评议与过程记录。
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考核档次评定为“不合格”,取消其“名师”资格:
1、违背师德规范和违反教育教学常规有关要求;
2、不能履行《目标管理责任书》的任务的;
3、群众测评“基本称职”和“不称职”票数达三分之一以上。
第十八条 “教学能手”和“学科带头人”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与称职等级的,学校每年按规定分别发给学习资料费600元、1000元。
第十九条 “教学能手”和“学科带头人”周期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,予以以下优惠:(1)其本学年度专业技术考核等级应评为优秀;(2)学校在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,应优先安排;(3)在同等条件下优先“评优、评先、晋升、聘用”。
第二十条 “十佳教师”和“学科带头人”考核“基本称职”的,其“名师”资格降一个等次进行管理;考核“不称职”的,取消其“名师”资格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未尽事宜,由院“名师工程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