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、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及《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《陕西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精神,加强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,充分调动教师赴企业(行业)实践锻炼积极性,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,助推“双高”院校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按照“总体规划,分级管理”的原则,聚焦调结构、提质量、强师资、建体系目标,力争完成“双师型”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85%以上建设任务。
第三条 教师实践锻炼由教务处(教师发展中心)总体规划和统计汇总实践学时,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负责落实实践人员和计发绩效,在各单位指定的校企合作企业(行业)进行实践锻炼和实施考核。
第四条 实践教师为我院担任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、实验实训课、公共课及行政兼课等在编在岗教师。
第五条 落实职业学校教师5年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实践制度,并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。各二级教学单位每年安排参加实践教师人数中专业课教师不低于50%。
第二章 实践形式、内容和任务
第六条 实践锻炼形式可分为:到企业(行业)顶岗实践(挂职锻炼)、合作开发(提供技术服务)、蹲点指导学生实习、实地调研等,由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选择。
1. 到企业(行业)顶岗实践(挂职锻炼)要求教师脱产一个月以上。新入职、无企业经历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教师必须参加企业(行业)顶岗实践、挂职锻炼。
2. 合作开发(提供技术服务)教师可采用脱产或不脱产的形式进行,脱产进行时,时间不少于3个月。要求有3年以上的企业(行业)工作经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。
3. 蹲点指导学生实习是指学生集中到企业(行业)实习,教师全程参与、指导学生实习,时间不少于6个月。
4. 实地调研是指为了专业申报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训基地建设、教学改革和社会需求等方面需要,有目的、有组织、有计划的进行调查研究。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。
第七条 实践锻炼内容由各教学单位结合专业实际制定,也可选择以下内容。
1. 教师到企业(行业)顶岗实践、跟岗实习或考察观摩,开展实践调研、收集教学案例或推进实训项目。
2. 了解企业(行业)的生产组织、工艺流程、产业发展趋势;熟悉岗位职责、操作规范、技能要求、用人标准、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;掌握岗位操作技术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标准等。
3. 利用专业优势,为地方企业(行业)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,解决企业(行业)生产、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。
4. 与企业(行业)联合攻关,参与生产工艺编制、设备操作及管理,参与项目开发、技术研发等。
5. 同企业联合开发“互联网+”双创项目。
6. 结合企业(行业)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,积累教学资源,改进教学方法,开发校本教材,提升实践教学质量。
7. 与企业(行业)合作,开展横向课题等研究。
第八条 教师在企业(行业)实践期间要做好实践日志,留存实践材料,并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1项。
1. 收集、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(不少于5个)。
2. 结合实践内容,撰写调研报告1份。
3. 在企业(行业)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,有聘任文件及服务材料。
4. 为企业(行业)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的过程性材料。
5. 承担或主要参与(前三名)企业(行业)横向课题 1 项,有正式合同及成果材料。
6. 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关于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研究的论文1篇。
7.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企业(行业)培训合格证书。
8. 取得企业(行业)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。
第三章 实践组织、考核与绩效
第九条 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对全院教师实践工作负总责,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是教师实践主体,教务处(规划科研处)做好实践的指导管理工作。
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成立教师实践指导小组,指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(教学部)、企业(行业)管理人员、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等人员组成,主要负责制定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规划,做好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单位联系落实及实践教师业务指导、人身安全、日常督查及考核等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每学年初、学期初完成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锻炼计划,并向教务处报送《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计划》(明确人员、企业、岗位、时间及经费预算等内容)及《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任务书》等有关资料,教务处审核后实施。
第十二条 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具体时间由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自行确定,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备。
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选派的实践教师,应如实填写《教师企业(行业)实践申请表》,要求目标明确、任务具体、时间合理,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要严格把关审定。
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教务处(规划科研处)和各二级教学单位,不定期到教师实践单位进行抽查。实践教师因故离岗,须同时向二级学院(教学部)、教务处(规划科研处)和实践企业三方以书面形式请假,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,对擅自离开实践岗位的教师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五条 实践考核和待遇
1. 教师实践结束后,学院根据教师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实践成果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,具体标准如下:
优秀:模范遵守学院和企业(行业)各项规章制度;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,出色完成实践任务;工作积极勤奋,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,受到企业(行业)嘉奖。
合格:自觉遵守学院和企业(行业)各项规章制度;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,工作积极努力,完成考核任务,成绩优良。
不合格:不能遵守学院和企业(行业)规章制度(如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、擅自离开顶岗实践岗位等);未能履行岗位职责;在企业(行业)实践工作记载等信息中弄虚作假;因个人原因给企业(行业)造成损失或未按时完成企业(行业)实践任务等。
2. 教师参加实践情况,计入本人业务档案,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及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。教师未完成下达的企业(行业)实践任务,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,且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。
3. 教师在实践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,或由于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,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十六条 教师实践期间绩效工资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按在职在岗教师标准核算。各二级教学单位需制订相应的绩效分配实施细则。
第十七条 教师下企业(行业)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宝鸡市域内,无交通、住宿补助。市外(省外)实践活动,按照个人申请、二级教学单位审核、教务处审定、院级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。教师下企业(行业)实践活动的交通、住宿、生活补助标准按附表执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,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由教务处(规划科研处)负责解释。